基本介绍
不平等的条约的概念,最先在1920年代由中国国民党提出:
1、1923年1月1日,孙中山发表《中国国民党宣言》,其中有“与各国立不平等之条约。至今清廷虽覆,而我竟陷于为列强殖民地之地位矣。”
2、1924年1月,在广州召开的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制订了政纲,在对外政策方面,提出了“废除不平等条约,偿还外债”的政策。
3、1924年8月,中国共产党发表《第四次对于时局的主张》,提出了“废除一切不平等条约”的主张。
4、1924年9月18日,发表《中国国民党北伐宣言》,其中包括“要求重新审订一切不平等之条约”。
性质
解析
平等条约一般是指签约各主权国家在平等互利的前提下,自愿商定的权利义务对等的条约。
而不平等条约是指最后缔结的条约,对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不对等。
最常见造成这情况的原因是其中一方(或多方)使用了武力或威胁使用武力强压另外一方(即强加条约)。
但亦有人认为,不平等条约的缔结不一定牵涉武力,只要是条约内容是对各方并不对等即可。
在这扩大的定义之下,不平等条约可以包括以下各种情况:
1、条约内容本来对双方平等;但由于未能预见的改变,造成实际执行上双方义务出现不平等。
2、条约内容本来对双方并不平等;而无论实际效果如何。
3、使用或威胁使用经济压力或武力来达至第一种情况。
4、使用或威胁使用经济压力或武力来达至第二种情况。
5、条约内容平等,但是使用经济压力达成。
6、条约内容平等,但是使用武力达成。
从此定义来看,许多20世纪前欧、美国家与其亚、非国家签署的条约都符合不平等条约的概念。而且欧、美国家内部战争后的许多和约(比如普法战争后的法兰克福条约、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凡尔赛条约),也可以看作是不平等条约。
而现代某些协定,虽然没有在武力下签署,亦可被解释为不平等。
在习惯上,不平等条约往往是指西方列强(后来也包括日本)在18世纪及19世纪初与亚洲国家之间签署,带有帝国主义色彩的条约。
近代部分多民族统一的国家在其内部的构成民族之间曾经签订的武力强加条约,因为不属主权国家之间的问题,被认为是民族之间的内部事务而不属于不平等条约。
区别强加条约
不平等条约(Unequal Treaty)和
强加条约(Imposed Treaty)是两个类似的概念,都是关于在武力胁迫下签署的条约的名词。
强加条约的概念出现较早,西方的法学自18、19世纪即开始出现类似的概念。
不平等条约的称谓则是中国国民党于1920年代提出的,最初用来指西方与满清及北洋政府所签署的一系列条约。
后来不平等条约的概念逐渐发展,在国际上亦有被其他国家使用。
但如今法学上对何谓不平等条约还是没有很明确的定论。
有些人认为不平等是指缔造条约的手段使用了武力或胁迫而造成不平等。这种定义下,不平等条约基本上是等同强加条约。
但亦有些意见认为不平等条约是指条约的性质属于不平等,因此可能是在更多不同的情况下造成,而涵盖亦更广泛。
常见内容
各国签署的不平等条约,内容经常包括:
1、战争赔偿
2、割地
3、租界
4、单边治外法权(包括领事裁判权)
5、通商,开通通商口岸
6、提供片面最惠国待遇。
7、协定关税
8、划定势力范围
这些不平等条约有如下几个特点:
(1)无论条约对缔约一方的主权伤害有多少,大多在缔约时遵循自近代外交学不断发展而产生的“游戏规则”(即便是形式上的遵循),即由两方的谈判代表先进行谈判磋商,对条约的文本进行确定,体现出条约本身是双方正式谈判的结果。
(2)条约一般都会涉及主权、和战、贸易(或其他形式的)赔款,其中条约签订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服务于本国贸易发展。有时也是作为大国之间的交易牺牲品,原宗主国(或对该国有相当影响力的国家)将从属于自己的国家的利益出让给第三方,借以换取本国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