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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研究所

作者: 2023-12-08 15:27 来源:温州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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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  为创新管理机制、健全现代院所制度、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等科技政策法规及深化改革有关要求,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是北京市人民政府直属综合性科研机构,成立于1984年,简称市科研院,英文名称为Beijing Academ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英文缩写BJAST)。市科研院开办资金5000万元,出资人为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所为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27号,登记机关为北京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院长为拟任法定代表人的人选,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核准后生效。

市人民政府指导市科研院加强党的建设,依法依规为科研事业发展和科技活动开展提供经费、政策与条件支持,保护市科研院的合法权益,监督其行为,并可决定是否继续举办。

第三条  市科研院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聚焦新型科技智库和基础研究、公益研究、前沿研究,建设高水平大型科研机构。

第四条  市科研院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是:服务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和首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相关科学技术研究、新型科技智库建设,科技成果转化及相关科技服务、国际与区域科技交流合作、创新人才聚集培养、科普及其他相关服务。

第五条  市科研院的办院方针是:面向首都高质量发展,聚焦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和京津冀协同创新需求,坚持“创新立院、人才强院、服务兴院、开放办院”,以科技创新为第一动力,以科技人才为第一资源,以科技服务为主要途径,以开放合作为重要保障,努力成为建设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和国际一流和谐宜居之都的重要力量。

第六条  市科研院的主要职责是:

(一)服务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技术研究、行业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及相关科技服务,为市委、市政府决策提供支撑。

(二)建设新型科技智库,开展软科学和科技政策研究。

(三)组织开展科学传播活动、科普产品设计、科技成果宣传等科普工作。

(四)开展国际与区域科技交流合作、科技成果转化、创新人才聚集培养、政产学研合作等工作。

(五)推进全院科技体制改革,统筹院属单位发展。

(六)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章 领导体制

第七条  中国共产党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党组(以下简称院党组)是中共北京市委在市科研院设立的领导机构,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开展工作。

(一)院党组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全面履行领导责任,加强对本单位业务工作和党的建设的领导。

(二)院党组必须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

(三)院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

(四)院党组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等有关规定,向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和其他有关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

(五)院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

第八条  院党组会议是研究决策重大事项的重要形式。院党组会议主要讨论和决定以下重大事项:

(一)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需要向市委、市政府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院发展规划、专项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院重要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

(三)重要干部任免等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四)研究内设机构及院属事业单位机构、职能、编制、领导职数等事项的调整建议方案。

(五)院属企业改革重组、新设立公司事项;院属企业年度经营目标、投资计划以及企业领导人员薪酬方案、重要奖励激励事项。

(六)院人才、审计、安全、外事、监督检查、考核奖惩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七)院思想政治教育、意识形态、宣传文化、基层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老干部工作、群团工作等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

(八)涉及全院干部职工切身利益及其他需要院党组会议讨论和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  院长、副院长由市政府任免。院长主持领导全院业务工作,对市政府负责。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对院长负责。

院长根据工作需要,授权其他院领导分管、协管有关工作,或组织专门领导小组、委员会管理有关工作。

第十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院长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工作会议。

院长办公会议实行充分讨论基础上的院长决策制。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一)传达学习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和意见精神,结合本院实际研究落实措施和办法。

(二)部署落实院党组关于办院方针、发展战略、改革方案等决定,研究制定相关实施意见和落实措施。

(三)研究有关本院改革发展的规划和计划、院级议事协调机构组成方案、内部组织机构运行方案。

(四)研究全院行政、科研、人才、财务、基本建设、资产、审计、对外合作、安全保障等重要事项。涉及“三重一大”的,研究形成方案后提交院党组会议审议。

(五)按规定需要由院长办公会议决定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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